陕西科技大学镐京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所组织或承担的各级各类考试和学校在籍注册的学生。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一般违纪行为;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的考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处分类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未带证件或临时身份证证明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卷、草稿纸的;
(十)通过通讯软件、电子设备或其他手段组织作弊或以作弊牟利;向考场外发送或传递试题信息,或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等行为;
(十一)其他以不正当手段(如偷盗、骗取、雇佣、胁迫、贿赂等)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违纪作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符合第四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第10款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符合第五条第10款、第11款、第12款、第13款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符合第六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之一者,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场考试,取消本场考试成绩;
第八条 对考试违纪者,取消该科目本次的考试成绩;对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所有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处理程序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直至处理结束。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学生违纪、作弊发生后,监考人员应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试结束后当天连同其试卷、证据等材料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字盖章。二级学院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及时报学校教务处处理。
第十条 对多次作弊学生计入学生档案,学生在已有处分期间内再次有作弊行为的,按多次作弊认定,以本次处分等级为基准加重一级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限以加重处罚后的处分期限合并相加计算,后一处分期限应自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处分期限超过毕业时间,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给予的记过及其以下的处分,由教务处审批并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给予的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学校发文,学校有关部门存档。
第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后,由教务处出具处分决定书。其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申诉的途径与期限。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处分文件与处分决定书原则上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若学生拒绝签收,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采取短信、QQ、微信等适当方式送达,或在校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之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